版權爭議政策
生效日期:2015/01/10
根據《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我們採用了以下關於侵犯版權的政策。我們保留以下權利:(1) 阻止存取或移除我們基於善意認定為侵權的資料,這些受版權保護的資料被我們的任何廣告商、聯盟夥伴、內容供應商、會員或使用者非法複製和散布;以及 (2) 移除並終止對重複侵權者的服務。
請注意,您對公司服務的使用始終受使用條款的約束,其中納入本《著作權爭議政策》。本政策中使用的任何術語,若未加以定義,皆具有使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
著作權侵權舉報程序。如果您認為服務上或透過服務可存取的資料或內容侵犯了您的著作權(或您被授權代表其行事的人的著作權),請將包含以下資訊的著作權侵權通知發送至公司指定的接收聲稱侵權通知的代理人(我們的「指定代理人」,其聯絡方式如下所列)
著作權所有人或被授權代表著作權所有人行事的人的實體或電子簽名,該著作權據稱遭到侵犯;
識別遭侵權的作品或資料;
識別聲稱侵權的資料,包括關於侵權資料位置的資訊,著作權所有人尋求移除這些資料,並提供足夠的詳細資訊,以便公司能夠找到並驗證其存在;
關於通知者的聯絡資訊,包括地址、電話號碼以及電子郵件地址(如有);
聲明通知者基於善意相信 (1)(c) 中識別的資料未經著作權所有人、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權;以及
根據偽證處罰規定所作的聲明,聲明所提供的資訊是準確的,並且通知方被授權代表著作權所有人提出申訴。
指定代理人收到適當的善意侵權通知後。 收到適當的著作權侵權通知後,我們保留以下權利:
移除或停用對侵權資料的存取;
通知被指控侵權的內容供應商,我們已移除或停用對適用資料的存取;以及
如果內容供應商是重複侵權者,則終止該內容供應商對服務的存取權。
向指定代理人提供反通知的程序。 如果內容供應商認為被移除的資料(或存取權被停用的資料)並未侵權,或者內容供應商認為其有權從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所有人的代理人或根據法律張貼和使用此類資料,則內容供應商可以向我們發送包含以下資訊的反通知給指定代理人:
內容供應商的實體或電子簽名;
識別已被移除或存取權已被停用的資料,以及資料在被移除或停用之前出現的位置;
聲明內容供應商基於善意相信資料是因錯誤或誤認而被移除或停用;以及
內容供應商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以及電子郵件地址(如有),以及聲明該人或實體同意接受其地址所在司法管轄區的聯邦法院的管轄,或者,如果內容供應商的地址位於美國境外,則接受公司所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管轄,並且該人或實體將接受來自提供聲稱侵權通知的人的程序送達。
如果指定代理人收到反通知,公司可自行決定將反通知的副本發送給原始申訴方,告知該人公司可能會在 10 個工作天內替換被移除的資料或停止停用。除非著作權所有人在 10 個工作天內對被指控犯下侵權行為的內容供應商提起訴訟以尋求法院命令,否則在收到反通知後的 10 到 14 個工作天或更長時間後,被移除的資料可能會被替換或恢復存取,由公司自行決定。
請透過以下地址聯絡公司指定代理人::
Metabase Inc, 9740 Campo Rd. Suite 1029, Spring Valley, CA 91977